街道社区人员管理制度
街道社区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结合双闸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人员(简称社工),是指受聘于区社区服务中心,由区民政局和政法委统一招聘的民政社工和综治社工。派驻社区的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社工管理考核工作在街道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由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科会同相关科室及社区具体实施。
第二章录用与派遣
第四条街道根据社区实际情况提出社工岗位需求,由区民政局、区委政法委、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统一招录。
第五条社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区社区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
第六条被录用的社工由街道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科根据社区管辖区域、居民户数,编制社区社工职数核定意见。经街道工委批准后按核定职数配备到各社区,社工的具体工作由所在单位安排。社工原则上不派遣到村(居)或街道留用。
第七条社工的调整与使用,遵循有利于工作开展、有利于调动积极性、有利于社区均衡发展的原则,由街道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科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科室、社区提出调整方案,报街道工委会研究决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社工的职责
第八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依法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严格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熟练掌握各项工作技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条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得的涉及个人隐私和秘密的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主动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服从和接受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管理服务站和综治办的领导,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活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依法开展自治,全力服务居民;依法做好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项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第四章社工的待遇
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与工龄工资四部分,并办理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取得社会工作师职称后,可领取职称补贴。工资及补贴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社区工作者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停止代缴保险金。
第十五条在职社区工作者去世,按三个月工资标准发放丧葬补贴。退休社区工作者去世,按两个月工资标准发放丧葬补贴。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聘用单位和劳动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的离岗年龄原则上为男55周岁,女50周岁。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日常管理规定
(一)社工定员定岗,明确划分每人的业务职责范围。
(二)社区负责社工考勤,每月底将当月考勤情况报街道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科,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科根据社区上报情况汇总备案。
(三)社工请事(病)假按“先用公休假期,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应出具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3天(含)以下,经社区党组织书记批准;3—7天(含)以上,经社区党组织书记批准,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经社区党组织书记批准,报街道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书面请假申请经审批后需报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科备案。
第十九条建立社区档案管理制度。社区对所属社工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包括:社工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的.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
第二十条考核、奖惩制度。社工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等次设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应及时进行公示,作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见《XX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六章学习、培训和培养
第二十一条学习培训分新招聘人员培训和在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岗位任职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社区实务和技能培训等。
(一)参加市、区、街道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时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
(二)支持鼓励社工参加各种自学和社会办学以及业务条口的职称考试和资格证书考试,45周岁以下的社工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社工师职业水平资格考试,3年内必须取得《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通过初、中级社工师考试人员,街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和400元。通过劳动保障协理员四级、三级等级考试人员,街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和400元。
(三)加强对社工的培养,认真落实好上级有关政策,积极推荐优秀年轻社工进入社区领导班子等。
(四)积极开展交流、谈心活动,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科牵头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全面收集、听取全体社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加快推进社工向专业社会工作者提升,通过设立社会工作示范性岗位,鼓励社工带薪发起或参与社会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个案服务项目。
(六)培训情况纳入社工的年度考核内容之一,作为续聘、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每名社工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章 解聘
第二十二条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街道工委会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人身、财产等重大损害的;
(三)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四)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
(五)擅自泄露服务对象资料或隐私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开展的。
第二十三条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经街道工委会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解聘: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街道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